3/3 買賣分是違法行為 根據(jù)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: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(jīng)濟利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(jīng)濟利益3倍以下罰款,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;同時,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。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(jīng)濟利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,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;同時,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。 替人銷分,不僅實際駕駛人要面臨處罰,代替銷分的人也同樣面臨處罰。